法律关系是: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2、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医疗法律关系分类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这四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同,可分为四类,即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患者在主张赔偿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的责任以及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的后果来结合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第三,由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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