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履行完毕呢?
举例来说,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售方破产,在买受人已支付70%价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虽然从管理人忠实履行职务的角度,认定其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确实保护了其他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却牺牲了同为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对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决定是否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当然首先应该从保护大部分债权人利益的前提出发,但法律同样保护合同订立自由,因此,管理人在作出决定前也应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找出最具公平合理特性的平衡点,尤其是对于合同相对方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况,可以考虑将合同履行的选择权一定程度上交于对方当事人。当然,如能从立法层面对各种合同类型是否具备解除的条件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则更佳。
那么申请破产,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怎么办呢?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2、特殊规定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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