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事故的范围包括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及法定职业病。也就是说,发生事故者在发生事故时,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就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对身体所造成的伤害影响必须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突然引起的。所谓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包括维修、装卸、运输等。所谓与就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包括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参加公司组织的运动会、短期旅行等。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排除工作时间内)、搭他人车上下班而绕行、为省时而绕行、因修路改道而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事故。可见工伤认定的范围比较广泛。侵权行为法研究认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属于雇主侵权范畴,分析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发现如下特点:一是在雇主与雇员的特定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所实施的行为。二是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系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它物资利益,雇主承受这些利益,雇员才能据此得到报酬。上述三个方面所构成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前提,对于损害事实是由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或自己伤害,即或不是雇主的行为直接所致,也不是雇主授权雇员所为,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三方面特殊关系的分析,再来理解工伤认定的范围就比较清楚了。
一、劳务工伤怎样解决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程序。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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