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拆迁时,需要保全哪些证据?
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二、房屋拆迁公证怎么做?
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分类登记到册,记录交给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已提供的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三、房屋拆迁公证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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