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国际海洋运输保险
时间:2023-06-29 08:42:45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OceanMarineCargoIns rance)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国际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保的风险、承保的损失和承保的费用三方面。

一、国际海洋运输保险风险和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海洋运输货物承保的风险可以归结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1.海上风险(PerilsofSea)

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 ral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 ito sAccidents)

意外事故是指有偶然的或非意料中的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海盗劫掠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 sRisks)

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如偷窃、渗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二)承保的损失

承保的损失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哪些性质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Maritime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TotalLoss)

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Act alTotalLoss)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如货物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或水泥被水浸泡后变质、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等。

(2)推定全损(Constr ctiveTotalLoss)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A(GeneralAverage)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危难真实存在。

②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④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GAContrib tion)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

(2)单独海损P.A.(Partic lar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非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它是针对共同海损而言的。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但二者的性质、起因和补偿方法有较大的区别: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

(三)承保的费用

承保的费用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物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方面的损失给予的赔偿。

承保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施救费用(S eandLaborExpenses)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时,采取一切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有效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补偿。

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轮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法律费用指由于碰撞事故或第三方过失使保险船舶受损,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起诉或仲裁所引起的法律、仲裁费用。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如未发现船底损坏,保险人仍应赔付这笔检验费用。

二、国际海洋运输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大小和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teCargoCla se,简称ICC。

(一)CIC的基本险别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FreefromPartic lar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Partic larAverage,简称WPA)和一切险(AllRisks,简称AR)三种。

1.平安险

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侯、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 setoWareho se简称W/W)规定的办法处理。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收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二)CIC的附加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它只能在投平安险或水债险的基础上加保。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故毋需加保。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除包括下列战争险(WarRisk)和罢工险(StrikesRisk)以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三)ICC的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 teCargoCla ses,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 teCargoCla ses,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 teCargoCla ses,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 teWarCla 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 teStrikesCla 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 sDamageCla ses)。

(四)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CC)

目前采用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新条款是1993年4月1日实施的,与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一样。在伦敦新条款中,将险别分成六种,即协会货物(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前三者是主险,可单独投保,后三者是附加险,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在需要时,战争险、罢工险可独立投保。六种新的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他都按条文性质统一划分为八个部分,即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期限、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和法律惯例。

一、财产保险纠纷概述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纠纷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因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保险财产的标的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引起的赔偿纠纷,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赔偿纠纷;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引起的赔偿纠纷,是指各种责任保险纠纷、信用保险纠纷、保证保险纠纷等,这部分纠纷不是本章论述的内容。

财产保险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纠纷包括财产损失保险纠纷、责任保险纠纷、信用保险纠纷、保证保险纠纷等。狭义的财产保险纠纷仅指财产损失保险纠纷,如普通财产损失保险以及航空货物保险纠纷、海上保险纠纷、农业保险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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