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城乡居民医保有新变化!
时间:2023-05-30 10:15:25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9月30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大学生门诊就医不再设起付线:我市将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其中,在城乡医保门诊统筹整合前,将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统一提高到100元。

参保大学生在高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金支付,不再设立起付标准,暂按8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各高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学年末对门诊统筹费用的支出进行结算,结算后如有结余,应对门诊费用较高的学生实施二次补助。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及按规定支付的医事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50%:我市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标准如下:三级甲等医院(一类收费标准):省内的省、市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0%;省外医院起付线1500元,支付比例55%。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支付比例75%;省、市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支付比例70%。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三类收费标准):起付线100元,支付比例85%。

我市明确,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封顶线为7万元。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医保药品目录。

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我市将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标准如下:

年内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线。

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在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比例进行支付。

急诊转住院(包含死亡)的,急诊住院费一并结算,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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