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徐女士向市消委投诉:称自己于2009年月1日到某服装店购衣,买完出门时被玻璃门碰了头部,当时只感觉有点痛,回家后第一天,眼睛又红又肿无法上班,后根据小票上的电话号码,与该店老板娘进行联系,然而老板娘的态度恶劣,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希望消委帮助处理此事。根据反映的情况,消委工作人员即和该服装店取得联系,并约定时问进行调解。调解中双力各执己见,消费者徐女士认为:作为消费者到商场是为了消费,人身受到伤害,理应获得赔偿,撞头完全是设施问题,且前一天据店员说,也有人撞头。店方则解释:安装店门,为冬季保暖,开空调必须关门,撞头是消费者不小心,店力没有责任。但消委认为:消费者徐女士虽是自己撞至门上,但主要原因是店方在门上没有警示标志,前一天还有人撞,说明存在隐患,店力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所以店方是有责任的。最后,经双方协商由店力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50元。
点评:《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不仅仅指商品或者服务本身,还包括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或采取安全措施。本次事件,因经营者没有履行警示义务,造成消费者撞到玻璃门上,理应承担责任。但作为消费者也应该注意安全,防止不安全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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