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9-09 19:30:08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再审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特殊情形除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再审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或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特殊情形除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再 审 范 围 及 审 理 法 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法院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行政诉讼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再审范围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再审。

总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再审。而再审范围、审理法院等具体问题,则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总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再审。而再审范围、审理法院等具体问题,则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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