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收房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经专业机构检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2、在保修期内,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维修,或者在自己维修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因为修复而给自身造成的合理损失。如果该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有效解决,并且影响到购房人的正常居住,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购房人在装修入住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且超过保修期的。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4、超过保修期之后,开发商免除的仅是无偿维修责任,并非对房屋质量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开发商提供维修服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5、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先找开发商协商处理,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从总体上分,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在交房时就能发现,但更多的情况是交房时很难发现,等到业主入住以后才慢慢浮出水面,不同阶段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不同处理。
要提醒大家注意,入住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应注意分清责任,保留证据。要求开发商保修时最好是书面提出,并让开发商予以确认,可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购房者为房屋质量维权,一定要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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