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3-03-09 14:50:51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

2、犯罪的地点不同。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

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论处。

一、是否构成过失爆炸罪如何判断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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