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会受到刑法处罚,其中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爆炸装置、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等物品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而言,如果携带枪支或手榴弹,或携带爆炸装置,或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此外,如果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情节严重”。
选择罪名之一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而本罪指的是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法定量刑要求满足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携带弹药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携带弹药是一种违法行为,其量刑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携带弹药量刑标准如下:
1. 非法携带弹药,数量在五十枚以下的,或者虽数量在五十枚以上但属于非军用子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非法携带弹药,数量在五十枚以上的,或者虽数量在五十枚以下但属于军用子弹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规定表明,非法携带弹药的数量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在我国,非军用子弹和军用子弹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在具体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非法携带弹药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判断,并依法量刑。
非法携带弹药是一种违法行为,其量刑标准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携带弹药的量刑标准。具体而言,非法携带弹药,数量在五十枚以下的,或者虽数量在五十枚以上但属于非军用子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弹药,数量在五十枚以上的,或者虽数量在五十枚以下但属于军用子弹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表明,非法携带弹药的数量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在我国,非军用子弹和军用子弹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在具体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非法携带弹药的数量作出相应的判断,并依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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