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介绍的外籍劳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个人造成重伤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时,若介绍人仅基于所掌握的信息提供相关的招聘事宜,亦或是仅为提供相关的服务及介绍工作机会进行联系的,则其不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若是介绍人为谋取劳动力市场所需求的利润,从中赚得一定的佣金,或者是明明知晓用人单位并不具备相关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依然盲目地策划和推介该项目,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黑招工和黑中介的犯罪活动,因此,作为介绍人,就不能从中轻易脱身,同样需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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