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司法鉴定是通过文件检验学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制作工具、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包括伪造文件、有价票证、文件物质材料、证件等的真伪性检验和辨识。
文书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图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证件及有价证券的真伪进行鉴定;对纸张、笔墨成份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等。
文书司法鉴定业务主要包括:
1. 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2. 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 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4. 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5. 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6. 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7. 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8. 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9. 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文书司法鉴定业务广泛而多样,包括笔迹、印刷文件、印章印文、伪造文件、文件辨识、有价票证、文件物质材料、文件形成时间和证件等多个方面的检验。通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我们能够准确判断文书的真伪性,识别伪造手段,并确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和来源。这些鉴定工作的完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和支持,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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