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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委托的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2、签订协议 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
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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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构委托,从事委托申请事项的司法鉴定的非诉讼事件鉴定的受托从行业规定开始。(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如果(1)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必须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的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必须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对于受理资料的司法鉴定机构从7天开始受理的文件是否受理。3、初次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两人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还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担重新鉴定的事项。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超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行类别进行鉴定的;(2)发送鉴定的材料虚假或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避免,不可避免的;(6)原司法鉴定人员因错误发行鉴定结论的;6、复查鉴定结论有异议,其他鉴定资质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鉴定。复核鉴定除了需要提交鉴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的发行司法鉴定人员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必须发行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问题,司法部是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来发布的,该通则比较详尽的规定了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具体操作规范,相关的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出现任何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此规定承担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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