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时间
自落户名单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起开始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二、发放方式
落户本人名下住房的,《准予迁入证明通过EMS邮政速递发放至申请人落户地住房,由本人签收确认;
落户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编号(公安窗口受理回执)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三、发放顺序
通过EMS邮政速递方式发放的《准予迁入证明按照积分入户编号顺序发放。
四、信息复核
因住房等情况发生变更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信息有误需要进行修改的,申请人可以于7月3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以及信息变更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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