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当事人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
把好立案受理关
原则上对所有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均应予以受理。但对同一主体就同一执行事项所提出的异议,则只能选择其中最恰当情形予以立案;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行使异议权、复议权、申请更换执行法院权、诉权以资救济,则无必要启动执行监督立案程序。反之,则应当启动执行监督立案程序予以执行监督。
对于立案受理这一环节,还应注意:一是审查基本要件,防止恶意异议。基本要件包括异议主体身份资料,如公民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的机构代码证等;异议书使用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异议人签名盖章;相应的基本证据材料,如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法律文书、执行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文、对执行标的权属凭证或相应权利证明等。三个基本情况不能同时提供的,一般不予立案受理。二是审查提起异议、复议或诉讼期间。对执行异议要求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对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的,不能再作执行异议立案。对所遭受的损害,异议人可通过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或者要求执行法院予以国家赔偿;对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需适度控制,一般限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条件执行的案件,且需执行期间满六个月以上(这里的六个月应当剔除公告期间、鉴定评估、异议审查等期间);对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期间为十日内,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许可执行之诉、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为收到裁定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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