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提前通知解除的可行性
时间:2023-09-01 10:20:08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段内容描述了三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种情况是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工作时;第三种情况是当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

1.当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

2.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工作时;

3.当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

【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离职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适应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将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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