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借款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9〕1号)中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的认定
购买再交易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所购再交易房由住建部门公布了成交参考价格,则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房屋评估价以及住建部门公布的成交参考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计算可贷额度。
二、关于楼龄超过10年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取消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解读文本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贷款管理实际,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事项
(一)关于再交易房住房价值的认定
购买再交易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所购再交易房由住建部门公布了成交参考价格,则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房屋评估价以及住建部门公布的成交参考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计算可贷额度。
如所购再交易房未公布成交参考价格的,则仍执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9〕1号)规定,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房屋评估价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其住房价值。
(二)关于楼龄超过10年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鉴于我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是在综合分析二手房住房买卖签约价格、评估价格和房屋周边新房挂牌价格等基础上制定的,已比较充分地考虑了抵押房产的折旧因素,且后续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增加成交参考价格覆盖范围。
因此,本次调整取消了原“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的规定。
三、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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