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二、刑事附带民事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了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了如果有能力赔偿而隐瞒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真的无力偿还,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如果被告没有劳动能力、生产困难的,法院可能会终结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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