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是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伤残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物质损失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裁定。物质损失的定义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2款,即如果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补偿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缺勤而减少的收入。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如果造成受害者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其他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第一个震动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侦查的涉嫌犯罪行为引起的。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基础。刑事诉讼不能成立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成立,但可以提起独立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允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可以调解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定驳回诉讼,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受害人必须遭受物质损失,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
根据《解释》第138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者赔偿范围,限于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毁坏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刑事侵权造成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单独民事诉讼,下列两种情况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产,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律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偿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构成犯罪的,赔偿金的追偿或者返还可以视为量刑情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首先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本法所称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行为,不要求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起诉,因其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未最终确定被告的行为为刑事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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