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准备工作事故是否属于工伤P>上班前准备工作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因工作事故受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受伤的;(四)患职业病的疾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
(六)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p>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p>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致人伤亡;(二)醉酒致人伤亡;(三)自残、自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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