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释放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人员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在办理好手续后,看守所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2、释放证明上写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意思是指:释放的原因是因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最长应该在30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而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就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仍由看守所负责羁押;如果步批准逮捕的,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释放。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并不表示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在将犯罪嫌疑人释放的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根据最后的侦查情况牢决定是否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或撤销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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