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伞工业协会于1995年4月28日在第18类皮革、伞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伞形集体商标(见图).经审查,该制伞工业协会已在相同商品上注册了该伞形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740)this.width=740"border=ndefined>七条的规定,商标局驳回其集体商标的申请。
虽然该商标申请人的资格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其组织形式为一同业协会,且存在的在先权力又是同一申请人,为何驳回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从中可以看出集体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①它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②该集体组织成员均可使用,其他人不得使用。同时也不难看出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在于:①普通商标的使用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经营者、提供者;集体商标的使用则不表明某个具体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只表明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是某一组织的成员。②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本组织以外)使用其注册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则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人使用其注册的集体商标。③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集体商标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与普通商标的不同。申请人若以其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作为集体商标申请,应当撤回(或撤销)在先申请(或注册)的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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