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人某鞋厂在第25类鞋商品上申请鞋形商标(图1)注册。
740)this.width=740"border=ndefined>
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正确,商标局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该商标为一只鞋的图案,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形状,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5)项的规定,驳回该申请,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
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25类的鞋,而所申请的商标图形为旅游鞋和运动鞋的基本图形,此图形如果核准为某一企业独占专用,一方面会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也无法禁止他人使用,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和出处。
B.申请人某企业在第10类医用长筒袜商品上申请"MEDICAlSTOCKINGS"商标(图2)注册。
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正确,商标局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名称和形状,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5)项的规定,驳回该申请,不予核准注册"MEDICALSTOCKINGS"商标。
740)this.width=740"border=ndefined>
该组合商标中的"MEDICALSTOCK-INGS"文字部分,中文含义为"医用长袜"或"外科医用橡皮袜",直接表示了该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名称;而该商标中的图形是一双长筒袜的形状,直接表示了该商标所指定使用"医用长筒袜"商品的形状。因此,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名称和图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5)项的规定,即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是公众尤其是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而商标是商标所有人专用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因此,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全文7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