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第30类糕点、燕麦片上申请注册“嘉士伯”商标。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正确,商标局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发现该商标与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已注册的“嘉士伯”商标完全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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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注册的“嘉士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尽管分别为第30类和第32类,但均属于食品饮料这一大范畴内。两商标完全一样,申请人有抄袭他人商标之嫌,动机不端正。众所周知,“嘉士伯”啤酒进入中国市场已有十多年历史,在中国销量相当大,且“嘉士伯”这三字是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独创的。若核准该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系列商品,造成产品来源的误认,不利于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该商标申请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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