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证实对他人构成的侵犯其名誉权及隐私权的造谣、诽谤行为,所需搜集的关键证据部分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涉及诽谤言论的具体记录,例如书面文件、音频或视频资料、社交媒体上的截屏图像等等;
其次是证人的证言,这其中既包括受害者本人的陈述,也涵盖了其他目击该事件发生过程的相关人员所提供的证词;
第三个重要环节则是关于受害者名誉遭受损害的证据,例如因该诽谤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公众对其评价的降低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最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诽谤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认,例如通过发布道歉声明或者在对话中承认错误等方式所留下的记录,也是证明其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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