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特别干预。也就是强制性法律介入或者宣示了章程的某些条款,此时公司章程就产生了对外部的约束力。
(2)以契约方式使得公司章程获得对外效力。如果公司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中明确涉及公司章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那么合同所涉的章程条款对该第三人必然发生约束力。
(3)一定的事实状态也可以是公司章程取得对外效力。例如在交易关系中,交易方(第三人)对方公司章程十分熟悉,或者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足够了解,却明知道交易公司违反章程规定而与之交易,此时即是第三人恶意,当然会使公司章程产生对其的约束力。
一、公司收购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1)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规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一个任意性的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及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公司股东当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出于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所控制、强化公司的人合性等考虑。
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分,仅仅从法律条文的对比中去推导立法者对该条文强制性或任意性的认识是不合适的,这需要我们从法理的深层次上作出分析判断。较有说服力的一个判别标准是: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时,通常可以作为任意性规范;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外部问题、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时,则作为强制性规范。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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