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由此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提前到了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阶段。
本文,仅就律师的、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谈谈意见和看法。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应当明确的两个问题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外,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非一项形式上的工作,而是应当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履行律师在侦查阶段所担负的职责。因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做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拟定会见提纲,以便充分利用会见时间解决必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其聘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应当征询其对所聘律师的意见;
2、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时的职责,征询其是否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意见,了解相应的事实和依据;
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所涉嫌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限定
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调查取证工作被确定为始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即律师接受委托,以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之时。由此严格限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权,绝对不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一限定,从立法角度而言,固然出于保障侦查机关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考虑,然而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某些职责的履行又确实极为不利。但在现阶段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明确加以限定的情况下,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应当注意在侦查阶段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绝不能随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避免干扰侦查活动之嫌。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
新修订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有利于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发挥,这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如果认真加以考证,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上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许多制度性的缺陷尚有于通过立法不断地加以修订、完善。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职责的保障制度有待建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可以履行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职责。律师履行这项职责,实际上既有利于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不当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错案的发生。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一方面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履行的该项职责,另一方面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使律师履行该项职责时无所适从。
(二)必须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是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所要从事的一项工作,也是法律赋予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事实上,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其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应当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否则又如何有针对性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呢?而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这项诉讼权利近乎被剥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双方之间的交谈内容除可以涉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疑人时,双方之间的交谈内容除可以涉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外,绝对不可以涉及案情,否则在场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将进行干预。侦查机关的这种限制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作法,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是对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干涉与限制,都是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违背的。对此,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手段,对侦查机关的不当作法予以纠正,以保障律师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的实现。
(三)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要刑事诉讼中,一切主张皆来自证据,因此,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权利的前提和保证。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尚处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范围之内,案情尚处于不够明朗的状态下,但律师在此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其某些权利的行使、职责的履行,仍然不能脱离证据的了解和掌握。这就把律师逼上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寄希望于律师能够对他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这也确实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又绝对不允许律师超越雷池一步,而这也正是检验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依法办事的一个标准。律师的这种尴尬,无疑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影响了律师自身作用的发挥,使人们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究竟能起什么样的作用产生种种疑虑。因此,通过法律的修订,赋予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应是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当务之急。
(四)应当确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履地职责不受司法追究。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客观上使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侦查活动受到一定的监督,致使一些本来对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够理解的侦查人员甚至对律师的介入采取某种抵触情绪,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从事的工作百般刁难、挑剔、指责,无形中给律师以巨大的精神压力,人为地束缚了律师的手脚,造成律师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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