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具体有哪些
仓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
2.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
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
4.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
二、仓储合同的订立条件
仓储合同和合同成立的订立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三、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与协商一致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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