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明确阐释,首次实施人工流产以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进行绝育手术或者皮下埋植术后效果不佳而实施再次人工流产的情况,如果妊娠期在13周以内并实施了吸宫术或药物流产的妇女,她们应当得到14天的法定休息日;
对于在怀孕13周以内采用钳刮术进行人工流产的患者来说,则应当享有21天的法定休息日;
而对于超过13周的孕妇而言,她们则有权享受30天的法定休息日。
在此期间,她们所获得的工资将按照她们正常出勤时应得的工资标准发放。
同时,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条件的女性,根据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可以按照病假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宜。
具体来说,凡属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并且经过医生确认需要休息的,他们的假期都将被视为病假处理:
(1)首次实施人工流产后以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进行绝育手术或者皮下埋植术后效果不佳而实施再次人工流产后,已经充分休息了规定的假期。
(2)没有选择进行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或者皮下埋植术,而是选择再次进行人工流产。
(3)在实施节育手术过程中出现并发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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