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套用国家计划内破产的优惠政策,欺诈债权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的地方和企业来说,12月9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传出的信息无疑是当头棒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除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破产的政策进行,在审理非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绝不能套用计划调整企业破产的优惠政策。各级法院对这种情况必须有所警觉,严把受理关,及时制止这股风气的蔓延,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每天20多家申请破产,假破产真逃债愈演愈烈
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1998年至今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5657件,审结27004件,结案标的数额5353亿元。平均每年达到了7500件。
1988年我国正式实施《破产法》时,不少企业不敢破产,不愿破产。1989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立案仅98件,至1993年也才740件。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政策性即计划性破产试点文件以后,在破产试点的同时,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也开始盛行,一些地方甚至上演了阵阵破产风潮,当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达到1625件,是《破产法》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到1996年时,这个数字达到5815件,1997年为5640件。
在企业破产案件增多的背后,通过破产来逃废银行等债权人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王欣新认为,由于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未能清偿的余债可免除清偿责任,加上我国对破产企业的违法清算、抽逃资产、欺诈债权人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手段,造成了很多企业的破产都掺杂逃避债务的倾向,有的完全是假破产,真逃债。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债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
手段越来越隐蔽,地方政府纵容企业逃债
王欣新告诉记者,现在破产欺诈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企业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组、分立或股权变更、合同转让等手段抽逃资产后申请破产。一些企业长期策划、恶意负债、串通担保、隐藏资产,让企业变成空壳,然后申请破产逃债。有的企业则通过虚增债务、虚构担保、低价处分财产等方式,对本地或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欺诈其他债权人。
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的一条主要出路。在企业转制中,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减轻企业负担,甩掉背上的沉重包袱,而对保全银行资产基本上不予过问,甚至鼓励、纵容企业实施假破产,真逃债。
李国光透露,近年来,尽管最高法院三令五申,但在审理非计划调整的破产案件时,仍然有个别地区借着国家有计划地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破产的时机,大量申请企业破产,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乱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
政策性破产不利债权人,特殊政策被滥用
国企破产目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一种是按国务院有关通知实施的计划破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允许将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企业破产后银行形成的呆坏账可以核销。据来自国家经贸委的消息,自1998年政策性破产在全国推广以来,到2002年8月底,全国共安排政策性破产项目5000多个,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2500多亿元,涉及职工500多万人。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尤其是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这部分债权人多为银行。王欣新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政策性破产范围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原则上要首先用于职工安置,第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如果这部分不够,再使用没有担保的破产财产,如果还不够可以将有物权担保的财产用于安置职工,原则上所有财产都可以用于安置职工。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时,才由政府出资安置职工。
政策性破产为社会稳定、安置下岗职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给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还使一些地方、企业产生了攀比的心理,从地方利益出发,套用计划内的破产政策,超越计划破产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破产时,有意扩大适用范围,来安置职工,减轻自己的负担,这里面有很强的利益动因。
有关专家说,我国的国有企业基本是靠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建立并维持其生存的,债务也集中体现在国有银行贷款方面,靠银行借款过日子。于是,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便为某些地区和企业梦寐以求。若让其得逞,
则会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正常周转流动,不良贷款大幅度上升,经济效益大滑坡,使银行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
法院监督破产程序执行,重在破产方案合法性
由于新《破产法》近期内无法出台,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规范破产程序、执法等法律适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王欣新认为,过去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院通过裁定来处理所有问题,绝大多数裁定不能上诉,其中,包括以书面的形式裁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争议,当事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现在会议明确了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可能与债权人、第三人发生的权利纷争,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更为公平地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业内人士认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属于清算范围内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由清算组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主要是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及时正确解决权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终结始终是处于人民法院控制之下。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拍卖破产财产,不能代替清算组做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来自高院的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各级法院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审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制裁假改制、真逃债和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李国光称,人民法院要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不能代替政府制定和执行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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