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180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抵押等形式进行转让,在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有上述六种财产是不能进行抵押的。希望大家在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时候,一定要多多注意这些不能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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