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转让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宅基地权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使得使用权人可以在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表明了宅基地权利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是由不同级别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1.具体到村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
2.若属于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由各自的组织或村民小组管理;
3.如归乡集体所有,则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这种管理结构确保了土地使用权能够在集体组织内部有效运作。
通过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保障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转让、出租等进行了严格限制。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其特定性,这包括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即每个农村家庭仅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使用权的目的非常明确,仅限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使用客体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种特定性是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并且对于宅基地的面积、转让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n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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