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公开宣判一起连环恶性抢劫杀人案,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朱招阳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夏玉飞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杰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艾科成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呙静花无期徒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雄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8年6、7月间,被告人朱招阳多次邀约申海峡(在逃)及被告人夏玉飞、艾科成、呙静花租车到娄底实施抢劫,均未得逞。7月17日,朱招阳提出抢劫被害人黄雄春,与夏玉飞、艾科成、呙静花一起购买绳子、电筒、铲子、镐、透明胶等作案工具,到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沉水村金平山察看埋尸地点。次日下午5时许,朱招阳等4人来到黄雄春居住的凯轩花园小区,由呙静花敲门进入黄雄春家中,朱招阳、夏玉飞控制黄雄春,艾科成控制黄妻子邓家乐,呙静花捆绑黄、邓,在其家中搜得1把仿六四手枪、18发子弹、现金5000余元以及金器、银行卡。19日凌晨4时许,朱招阳等挟持黄雄春夫妇离开其住所,驾驶黄的车去往衡阳、株洲。途中,朱招阳要黄雄春打电话筹得6万元汇入其银行卡中。夏玉飞和呙静花用该卡先后3次取得现金65200元,后朱招阳等放黄雄春、邓家乐离开,三天后将其车钥匙退还。朱招阳等共抢得赃款7万余元,每人分得1万元。
2008年7月19日,朱招阳提出到长沙抢一台出租车,夏玉飞、艾科成、呙静花均表示同意。21日下午,朱招阳等4人到达长沙市汽车南站,由艾科成、呙静花租得被害人汤奇志的比亚迪轿车到邵阳市。当车行至邵东高速出口附近时,朱招阳以下车方便为由叫汤奇志停车,并示意其他人动手。由夏玉飞扼脖子、艾科成抱脚、呙静花捆绑,将汤奇志制服后丢在邵阳县九公桥元塘村路段,抢得价值人民币70566元的比亚迪轿车1台。
2008年7月底,朱招阳、夏玉飞、艾科成、呙静花先后开车到花垣县、娄底市、深圳市等地寻找作案目标,均未得逞。8月初,朱招阳等人再次到花垣县寻找目标,并邀约被告人夏杰来花垣共同抢劫。之后,朱招阳等人发现被害人龙晓蓉及其女儿陈沁琳驾驶1辆奥迪车,遂多次尾随跟踪,摸清其住址、家庭情况及活动规律后,朱招阳对夏玉飞、夏杰、艾科成、呙静花进行分工,伺机抢劫。8月23日下午6时许,由夏玉飞、夏杰、艾科成守候在龙晓蓉住所附近,朱招阳、呙静花开车跟踪,趁龙晓蓉回家开门之机强行闯入其家中,制服龙晓蓉和陈沁琳,在其家中搜得银行卡、存折、金饰及现金16000元,夏玉飞、呙静花从其银行卡中取得现金38000元。后朱招阳示意将龙晓蓉、陈沁琳杀死。由夏玉飞按住龙晓蓉的头部和肩膀、夏杰按住双腿,朱招阳、夏玉飞先后掐住龙晓蓉颈部致其死亡。由艾科成按住陈沁琳双腿,夏杰、朱招阳、夏玉飞先后掐住陈沁琳颈部致其死亡。朱招阳等驾驶奥迪车将龙晓蓉、陈沁琳尸体运送到其事先察看的山洞掩埋。呙静花用龙晓蓉银行卡先后2次取款44000元,卖掉金饰得款10000元。朱招阳等5人共抢得现金108000元,朱招阳分得现金16000元,夏玉飞分得现金10100元和金手链1条,夏杰分得现金12000元,艾科成分得现金17300元和金戒指2枚,呙静花分得现金14000元和金手链1条、金耳环1对,余款作为公用经费由朱招阳保管,价值人民币416876元的奥迪车由朱招阳保管,比亚迪车由夏玉飞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招阳、夏玉飞、夏杰、艾科成、呙静花在短短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疯狂作案三起,抢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抢劫财物后,为灭口又将被害人龙晓蓉、陈沁琳杀死,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入室抢劫受害人黄雄春枪支一把,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黄雄春虽为受害人,因为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黄雄春非法持有枪支没有造成其他后果,没有使用枪支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且其遭受抢劫犯罪的侵害,系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湘西中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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