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预查封不动产的规定
时间:2023-10-01 01:20:08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执行人拟购买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但出卖人依法解除了买卖合同。律师提醒,要申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本案中,法院审查了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以及其解除合同时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说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仍然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在被执行人拟购买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后,若房屋出卖人依法解除了买卖合同,则可以申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律师提示,该裁判规则存在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法院审查了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以及其解除合同时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这表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仍然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 裁 判 规 则 】 房 屋 预 查 封 与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当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时,开发商可以请求法院预查封房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在解除合同之诉中,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却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可以以有独立请求第三人身份或合并审理方式解决担保贷款纠纷。这意味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银行不仅可以作为担保权人,还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参与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要求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总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在担保贷款纠纷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而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银行可以作为担保权人或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参与诉讼。在担保贷款纠纷中,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具体需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法院审查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及买受人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说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条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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