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对预查封转为查封、轮候查封转为查封,没有要求登记机关书面告知法院。
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已从预查封之日起就开始计算。因此,无论预查封何时转为正式查封,执行法院都能把握时间,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轮候查封转为查封则有所不同。原排列在后的执行法院虽然知道排列在前的为哪一法院,但并不一定能及时了解轮候查封在什么时间自动转为查封,但此时查封期限已开始计算。因此,一些地方法院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联系制度,以及时获取这一信息。
作为登记机关,在轮候查封转为查封后,也可以告知相关的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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