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条司法解释:民法典(最新年版)
时间:2023-08-28 04:30:16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讨论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表决的相关问题。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员等事项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范围。对于本条中“参与表决”的理解,目前民法典尚未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但至少有两种理解:一是投票表决才算参与表决,未投票不算参与表决;二是表决票送达后,无论是否投票都算参与表决。

这里主要是在谈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表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员等事项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范围。关于本条当中“参与表决”的理解,目前民法典尚未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目前至少有两种理解:一是投票表决才算参与表决,未投票不算参与表决;二是表决票送达后,无论是否投票都算参与表决。

【民法典】投票与不投票的表决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投票与不投票的表决效果。根据该条规定,未到场的具有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时,如果经他人代为投票,则视为该他人具有表决权。因此,在民法典中,投票与不投票的表决效果是需要遵守的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表决是业主大会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成员等事项。在表决方面,民法典尚未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到场的具有表决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而经他人代为投票的则视为具有表决权。因此,在业主大会中,投票与不投票的表决效果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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