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恋爱精神受刺激可以起诉吗
在恋爱关系中,倘若其中一方因为如下所述的各项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且提出相关诉讼,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那么仅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受理审理,这些权益包括了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谈恋爱买的东西可以要求退还么
在爱情关系建立之初所赠送的礼品是不被允许退还的。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针对赠与的具体情境和情况,礼品并非一律不可进行返还处理。
首先,在某些情形下,该些礼品被认为是社会交往中的约定俗成或是普通的日常生活开支,例如在恋爱时期因维系情感而做出的小额财物馈赠,抑或是双方在经济层面的小小来往。
在这种前提之下,这些财物通常被当做是恋人们之间的一种普遍赠与行为,不应该被强制要求返还给赠予者。
需要注意的是,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赠予者有权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之外,赠与行为一般都是不可撤销的:
(1)严重侵犯了赠予者本人或者赠予者的近亲;
(2)对赠予者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尽到责任;
(3)未履行赠与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
如果在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大额财物赠与以及经济往来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范围,且数额巨大,或者是明确表示为了促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赠与,那么这些赠与就应当被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婚姻关系时,赠予者的赠与目的便无法实现,因此,赠予者可以以受赠者继续持有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所赠与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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