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无故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如果无故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应依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无故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应依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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