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不是必须要公证的。《公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此前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及相关规定,明确有部分情况是需要对房屋交易进行公证的,但2016年7月5日,因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司法已经宣告这个通知失效,因此现在房产交易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司法部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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