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出资纠纷是什么意思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需要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由此情形所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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