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陪护人原每天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者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护理天数或者每天100元,备注: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赔偿,当地治疗一般不赔偿
7、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三、终止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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