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可以提供工伤认定证明?
时间:2023-07-01 09:16:54 2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医院是不可以开工伤证明的。工伤证明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具的,因为员工有工伤情形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然后符合工伤条件的,行政部门才会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员工是工伤的。总的来说,医院是不能开具工伤证明的,工伤只有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才能成立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开工伤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开具工伤鉴定证明书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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