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具备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下而不实施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无疑已构成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之举。
这种状况无疑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在未得到及时纠正与改正之前,可能会受到来自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严厉制裁。
具体而言,道德谴责之外,其可能需要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至少等同于应缴金额一倍至至多等于该数额三倍之间的罚款,同时对于那些直接负责公司事务运营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所有负有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也面临着平均处罚额从五百元人民币起至上限三千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若用人单位仍然置若罔闻,坚持拒不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那么我们的劳动者有权拿起合理合法的话语权,前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反映情况,这将对单位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促使他们积极地为员工缴纳医保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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