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登记制度?
时间:2023-05-07 17:30:37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有很多程序。第一次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会受理此案。受理案件后,是案件的审前准备阶段。但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这两个案件的程序有些不同。那么登记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呢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是受案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必须成立,诉讼必须正当,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加强案件信息网上公开。推进完善诉讼收费制度[1]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书时,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进行登记立案;当场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收到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填妥有关材料后,于2014年10月23日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第四部分“保障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p>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案件审查制度改为案件登记制度,保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不合理诉讼的处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3]。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现就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的主要区别提出如下意见:只要当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状,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处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公平正义建设,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案件登记制度的改革

(2)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做到公开、透明、高效。(3)坚持立案、正当的原则。法院必须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法院受理。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人明确,诉讼请求具体,有事实根据,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3)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证据证明的案件,被害人告知,并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四)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清楚,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五)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提出赔偿申请。,(一)非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终结的;(三)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四)人民法院不负责的其他事项(一)当场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自诉、申请,都应当当场受理登记

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立案

(2)实行一次全面通报改正。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及时说明,补正材料和期限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全部告知。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自诉、申请,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复议。严禁拒绝接收材料、回复或出具法律文件

(4)严格执行备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废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政策”

(1)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p>(二)建立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完善复杂与简单分离、事前调解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召开审前会,明确诉辩意见,总结争议焦点,确定相关证据,推动调解、和解、和解有效解决争议,快速裁判

(3)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立案公开便捷。实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使真正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有能力提起诉讼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过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下级人民法院不立案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可以提拔到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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