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公告一般提前多久发出
时间:2023-08-06 10:33:38 2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兹定于10月25日举行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yAL广州房产律师网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yAL广州房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兹定于10月25日举行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于2006年10月25日上午9:30在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九楼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

1、本市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2、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

3、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代表;

4、外商企业代表;

5、民营企业代表。

三、参加听证会申请

欲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请如实填写听证申请表,并于2006年10月10日前递交给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城区东城大道268号,联系人:张广阳、郑伟平,电话:22489188-635、22489188-608)。

四、听证会须知

1、听证申请人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获得代表资格,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基准地价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会场秩序,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4、听证参加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5、经批准后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6、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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