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兹定于10月25日举行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yAL广州房产律师网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yAL广州房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兹定于10月25日举行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会于2006年10月25日上午9:30在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九楼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
1、本市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2、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
3、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代表;
4、外商企业代表;
5、民营企业代表。
三、参加听证会申请
欲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请如实填写听证申请表,并于2006年10月10日前递交给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城区东城大道268号,联系人:张广阳、郑伟平,电话:22489188-635、22489188-608)。
四、听证会须知
1、听证申请人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获得代表资格,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次基准地价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会场秩序,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4、听证参加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5、经批准后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6、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东莞市基准地价听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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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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