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犯罪准备、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涉嫌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
拘留后,被拘留人应立即被拘留中心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
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妨碍调查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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