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2011年8月之前没有针对其他人员的优抚政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目前,我市正在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调查统计,符合条件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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