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能按约定获得土地,我们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吗
时间:2023-05-02 18:21:47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1年1月18日,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甲方,下同)与某公司(乙方,下同)就土地使用补偿有关事项签订了《土地使用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用地面积及范围:本次用地40亩,位于某地产业集中区;2、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1。土地使用者应向甲方支付每亩3.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费、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费和农民补助费。补偿不包括乙方征地、供地、登记等相关税费。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按计划进行,土地使用者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向当地财政局缴纳140万元,本协议正式生效;这笔钱将用于补偿青苗及配件,余款在乙方进场前一次性付清;3、其他:1。甲方应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它服从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承担各项税费,并主动及时办理土地、规划、工程等相关手续。甲方应及时安排土地供应指标,依法取得土地后立即投入建设。2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与当地群众的矛盾纠纷,做好税务、工商、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的协调服务,但乙方需积极配合。供电变压器线路由甲方设置至厂区大门,厂区内电线、线路费用由乙方承担;给水干管敷设至厂区时,安装费用及自来水引入费由乙方承担。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转让方向进行监督。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三年内不得转让、倒卖土地。确需转让土地的,经甲方同意,依法转让,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当地财政局支付105万元。105万元作为土地(青苗)补偿款分给农民。由于一家公司未能获得涉案土地,当地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向一家公司返还了10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第一条规定了公司使用土地的面积、地段和四季,第二条规定了土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而《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的实质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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