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意外离奇地消失踪迹时,关于其所借贷的资金依然具有可被追讨取回的可能。
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若债务人失踪已超过两年的时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债务人为失踪人员。
此类申请应由债务人的直系亲属或是与本案存在利益关联的个人或团体提出,债权人自然在此范畴之内,因此,可以依法提起申请。
若经法院裁定宣告失踪成立之后,此时债务人的资产将移交由其配偶、父母亲,或者与其有紧密关系的其他亲人、朋友进行代理管理。
同时,失踪者所欠缴的税费、负债以及应付未付的其他各种费用等,均将由上述代理管理人从其代管的财产中予以支付。
其次,倘若债务人失踪的时间不足两年,则可以寻求对诉讼时效加以延长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例,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末六个月阶段,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阻碍而导致无法实现维权请求的,此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应当暂时中断停止。
自此后,诉讼时效的期限会在原因消除之时重新开始计时。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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